带你了解滥用管理企业、证券职权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滥用管理企业、证券职权罪是指市场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滥用管理企业、证券职权罪的规定是在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
这里所说的上级部门,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管理部门,也包括当地政府。同时这里所说的上级部门,不仅仅是指上级部门的负责人,也包括在上级部门承办具体工作的人员。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对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是明知的,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三、企业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律规定条件
滥用管理企业、证券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企业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企业住所。
根据我国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企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企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企业住所。
2.有关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法律规定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企业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企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企业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企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以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不得批准或登记,否则,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登记,则可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认定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滥用管理企业、证券职权行为的,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是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的特别规定,如果既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又滥用管理企业、证券职权,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本罪定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